申请人:MATRIX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173号“STA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4081号“STA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69334号“STA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62714号“STA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7070号“STA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62713号“STA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98267号“STA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603239号“STA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843485号“STA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262712号“STA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指定使用商品有所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锯,尤指链锯、圆锯台、手持式和切入式圆锯、切割锯、斜切锯、钢丝锯(机器)、组合锯;压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锯条(机器部件);切割机;空气压缩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自己动手做(DIY)、农业、景观保护和建筑目的的手动工具和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电力和非电力脱手器;钳子;锄头(手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逆变器;扩展坞;电池充电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内存条;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STARX”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8、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