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鹰狮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5888号“王家之 星WANGJIAZH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03720号图形商标、第20479433号图形商标在整体识别、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