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南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1011号“南京工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历史悠久享誉海内外的高等学府。申请商标“南京工学院”系申请人的历史名称,与申请人具有明确的、真实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注册主观上不带有欺骗性,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先曾有高校以真实的历史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学校介绍;2、申请人历史沿革资料;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南京工学院改名为东南大学的批复》;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号》;5、申请人出版社出版的《东南大学史》第二卷照片;6、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资料;7、第8984434号“交通大学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及图”商标信息及西安交通大学介绍。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南京工学院”为申请人东南大学的曾用名称,其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消费者对服务的产源产生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