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吴兴美妆小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品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9150号“美妆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既不是产品名称、型号,又没有直接表明服务质量。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吴兴区人民政府的“吴兴美妆小镇规划建设方案”;2、“吴兴美妆小镇”作为省级特色小镇的创建批复单;3、吴兴区政府关于成立美妆小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4、部分媒体宣传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美妆小镇”,该文字并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用化学制剂;增塑剂;植物肥料”等商品行业的常用词汇,亦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无关联,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