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湾粒线体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9151号“Mito Sc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8313号“MiTO”商标、第5122562号“MIT”商标、第7541866号“MIT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商标、第7677131号“麻省理工学院 MIT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Mito”与引证商标一“MiTO”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Mito”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读文字“MI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