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西沃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11134号“贵槚黄金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并非固定词组或常见词汇,有其自身含义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黄金芽”系茶叶品种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特点,或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