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7050号“西贝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8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寄宿处、饭店、茶馆、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不予核准,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