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589360号“PIMACOT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MACOTTON 24589360

阅读:108987 2020-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宗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24589360号“PIMACOT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PIMACOTTON”极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

  申请人:李宗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对第24589360号“PIMACOT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PIMACOTTON”极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PIMA”和“COTTON”单词组合,可译为“皮马棉”、“比马棉”、“匹马棉”、“秘鲁棉”等,是棉花的一种。2、被申请人明确知晓“皮马棉/匹马棉/PIMA COTTON”为棉花的一种,并在使用时将其介绍为产品原料。被申请人曾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4393206号“匹马棉”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3、争议商标若使用在由皮马棉制成的产品上则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4、争议商标若使用在非由皮马棉制成的产品上,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和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道词典、必应词典、谷歌翻译、百度翻译等对“PIMA COTTON”的翻译证据;

  2、百度、搜狗、360等以“PIMA COTTON”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证据;

  3、全球纺织网、百度百科等关于“PIMA COTTON”的介绍证据;

  4、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关于“美国匹马棉/PIMA COTTON”的介绍证据;

  5、被申请人天猫、京东旗舰店首页及部分产品销售页证据;

  6、第24393206号“匹马棉”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答辩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显著特征。虽然争议商标含有“PIMA”,但与 “皮马棉”相对应的是“SUPIMA”,而非争议商标“PIMACOTTON”。争议商标“PIMACOTTON”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联系到商品的特点,但仅属于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正面宣传,不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而是合法有效的商标,自使用从未出现过使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形。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亦未欺骗公众、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基本与申请理由一致,增加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毛织品;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浴巾;床单和枕套;蚊帐;家具遮盖物;餐桌用布(非纸制);被子;毛毯”商品上。

  2、申请人所述的第24393206号“匹马棉”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pima cotton”译为皮马棉,也可指称皮马棉织物。皮马棉是一种优质长绒棉,纤维极其坚韧。(《英汉技术科学词典》(精编·注释)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版,第1057页)争议商标“PIMACOTTON”使用在其指定的床单和枕套、毛织品等商品上或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或对商品的原料特点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缺乏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以及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589360号“PIMACOT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IMACOTTON 245893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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