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72618A号“LACORVET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CORVETTE 28972618A

阅读:115381 2020-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米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源憬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谢捷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长安路号楼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28972618A号“LACORVET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La Corvette(洛可薇)”…

  申请人:杜米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源憬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谢捷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长安路号楼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28972618A号“LACORVET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La Corvette(洛可薇)”品牌历史悠久,一直深受世界各地消费者的青睐。申请人系“LA CORVETTE MARSEILLE及图”商标的真实所有人,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265978号“LA CORVETTE MARSEIL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大量商标,大部分商标是对其他品牌或商标的模仿、抢注,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截图证据;

  2、搜狐网、豆瓣、女性网、京东等网页上有关申请人品牌介绍截图证据;

  3、天猫国际、网易考拉、好便宜等平台上有关申请人品牌的销售及评论界面截图证据;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档案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衣剂;清洁制剂;香料;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牙膏”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脱毛剂;卸妆制品;口红;美容面膜;剃须制剂;皮革保护剂(上光);皮革用蜡”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理由与事实,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972618A号“LACORVET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CORVETTE 28972618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5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