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6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25647号“carandi 凯兰帝及图”商标、第9549593号图形商标、第10805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4559号“夭尔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商标详情及流程、暂缓审理请求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铝箔;金属栅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金焊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焊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箔;金属栅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