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47965号“滏河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滏河贡 14447965

阅读:70004 2020-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平乡县滏河贡蔬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贵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47965号“滏河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71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平乡县滏河贡蔬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贵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47965号“滏河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71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申请人一直将其作为主要品牌进行培育和发展,使用在申请人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复审商标核定服务均为宣传、推广等商业辅助性服务,是一个企业在经营、宣传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的服务,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的实际使用,在市场流通领域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王国坤、平乡县永坤贡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平乡县滏河贡蔬菜种植协会等所获荣誉证书;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3、农产品交易会等参展图片;4、产品实物图片;5、网页报道;6、滏河贡白菜宣传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公司介绍中已经明确了自身的业务内容是种植、销售白菜,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无关。申请人强调自身进行了广告宣传、展会宣传,但是这种活动并不是第35类的服务内容。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滏河贡”白菜产品所获的荣誉、参展及广告宣传等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户外广告等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提供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447965号“滏河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滏河贡 144479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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