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抚松县积盛和农林特产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友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林积盛和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42338号“积盛和JISHENHE PHARMAC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313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是以申请人企业名称中的“积盛和”命名,若被撤销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2、购销合同数份;3、申请人社址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牌匾图片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2、申请人提交的四份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且没有提交相关的付款凭证、提货单、发票等证据。此外,合同仅涉及灵芝、人参等。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均提出质疑。3、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为企业设立基本文件及经营范围信息,也证明了申请人没有取得医药行业的资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药酒;抗菌剂;人用药;中药袋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中药成药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的购销合同无相应的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且购销合同中并未标明复审商标字样,所涉产品亦非本案复审的中药成药、药酒、抗菌剂、人用药、中药袋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中药成药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