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沙地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0768号“沙地天山孕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32846号“雪域梅朵 XUEYUMEIDUO及图”商标、第13754965号“天边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6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沙地”是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天山”系世界七大山系之一,天山山脉的东段位于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地天山孕育”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