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17926号“暖尚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尚花 25717926

阅读:87297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宿迁市萌哒哒乔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晶晶盈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对第25717926号“暖尚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32448号“暖尚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非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宿迁市萌哒哒乔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晶晶盈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对第25717926号“暖尚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32448号“暖尚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非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抄袭、摹仿等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天猫商城商家商标,恶意投诉商家,会对我国经济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2、申请人暖尚花旗舰店销售截图复印件;

  3、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列表及对应天猫店铺信息等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花盆、喷壶、洒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沭阳县天狗花卉园艺苗木场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注册,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草制覆盖物、自然花等商品上,2019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宿迁市萌哒哒乔伊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盆、喷壶、洒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草制覆盖物、自然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暖尚花旗舰店销售截图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盆、喷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引证商标“暖尚花”并非常见的中文组合,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完全相同。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商标。被申请将他人商标注册在相关商品领域上,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717926号“暖尚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尚花 257179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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