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0705号“maxsp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0550号“MAXSPECT”商标、第22146433号“滦硕LUAN 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maxspect”与引证商标一外文“MAXSPEC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盐类(化学制剂);用作过滤介质的颗粒状陶瓷材料;水净化用化学品;过滤材料(化学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盐类(化学制剂);水净化用化学品;过滤材料(化学制剂);用作过滤介质的颗粒状陶瓷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滤用碳;水族池用化学品;生物化学催化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过滤用碳;水族池用化学品;生物化学催化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