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极享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2354号“熊熊挖挖车 XIONG XIONG WA WA 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95790号“熊熊模拟医疗辅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95791号“熊熊辅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1333号“熊熊工作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熊熊挖挖车”与引证商标三“熊熊工作室”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游戏玩具、电动游艺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娃娃、风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