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6738号“小米集团技术委员会XIAOMI TECHNICAL COMMITTEE MITC 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内部的一个机构名称,来源由申请人商号及知名商标“小米”,申请人“小米”商标已极具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的联系,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不同,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及知名度情况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