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37203号“莫氏佳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莫氏佳品 12437203

阅读:6513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兴仁县莫氏佳品特色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真善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37203号“莫氏佳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462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兴仁县莫氏佳品特色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真善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37203号“莫氏佳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462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撤三阶段,申请人因时间紧迫,而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被申请人为了使自己在第29类的商标得以成功注册,作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疫情原因,政府下发了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申请人尚未获准复工,现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资料,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后续复工后再行予以补充提供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产品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部分产品图片等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主张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未复工,要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复工后再行提交补充材料,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经电话与其核实,申请人已于2020年3月中下旬正式复工,且无需再提交补充材料,故本案无暂缓审理之必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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