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三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59813号“SA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2538号商标、第14401498号商标、第17946499号商标、第18748519号商标、第23025521号商标、第30870874号商标、第3234830号商标、第3366622号商标、第3491609号商标、第38980277号商标、第40792309号商标、第5430421号商标、第6691720号商标、第6901197号商标、第7181621号商标、第7564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开关;断路器;电涌保护器”商品经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即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十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十二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