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45520号“匠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匠君 40645520

阅读:27246 2020-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秀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45520号“匠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6090号“匠君粗粮”商标、第27326706号“君匠教育”商标、第30660500号“匠…

  申请人:许秀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45520号“匠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6090号“匠君粗粮”商标、第27326706号“君匠教育”商标、第30660500号“匠匠君”商标、第36339425号“银匠君”商标、第37041500号“大匠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匠君”与引证商标一“匠君粗粮”、引证商标三至五“匠匠君”、“银匠君”、“大匠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匠君”,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君匠教育”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645520号“匠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匠君 406455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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