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03306号“三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三福 13303306

阅读:91108 2020-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绘佰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03306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71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三字[2019]第Y021471号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绘佰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03306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71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三字[2019]第Y02147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没有在其指定商品上依法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第167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被申请人与上海代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2、被许可人开具的机打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相关照片;3、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4、被申请人与上海市长宁区酷喜乐百货店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上标注的商标则不能视为是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没有相关合同相互印证。综上,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在第16类绘画材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0日。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4为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及上海市长宁区酷喜乐百货店签订的商标权使用协议,但该授权书中载明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许可人向其他不同主体开具的机打发票,该部分发票均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且在项目中载明销售的商品为“三福”绘画制图板、颜料调色盘等;证据3为被申请人向不同市场主体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均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了“三福 A4纸”。虽然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中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但其授权的商标中文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因此,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认定为不违背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在其指定的绘画制图板、颜料调色盘、A4纸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绘画制图板、颜料调色盘、A4纸商品与绘画材料、绘画用纸、描图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绘画材料、绘画用纸、描图纸商品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在其指定的模型材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绘画材料、绘画用纸、描图纸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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