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8172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0817289

阅读:67368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造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7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28618号“泓智玩具HONGZHI及图”商标、第17252474号“service及图”…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造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7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28618号“泓智玩具HONGZHI及图”商标、第17252474号“service及图”商标、第5251716号“君子及图”商标、第4504016号“金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购销合同、送货单。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由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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