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62672号“强为平qw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强为平qwp 38762672

阅读:115743 2020-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强为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南京谷兮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2672号“强为平qw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具体使用规则,本案注册商标缺少审查员所述的申请文件,但是上述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人:南京强为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南京谷兮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2672号“强为平qw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具体使用规则,本案注册商标缺少审查员所述的申请文件,但是上述使用管理规则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南京强为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强为平qwp”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指定使用的商品、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已修改。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七条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的其他义务内容已删除。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指定使用的商品修改为“肉;香肠;家禽(非活);腌制肉;板鸭;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一致;第五条商品的品质进行了明确说明,第七条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的其他义务内容删除,故其提交的管理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762672号“强为平qw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强为平qwp 387626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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