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百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爱罗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对第35209593号“示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且已经成为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用语,不具有显著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中国知网、百度等搜索“示踪”结果;
2、全国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检索结果;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4月6日通过第16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首先,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示踪”为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因此,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