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15289A号“中澄永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澄永丰 19915289A

阅读:113510 2020-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市永丰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对第19915289A号“中澄永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3470号“永丰牌及图”商标、第6985503号“永丰”商标、第…

  申请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市永丰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对第19915289A号“中澄永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3470号“永丰牌及图”商标、第6985503号“永丰”商标、第7946386号“永丰京”商标、第9385737号“永丰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削弱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产生诸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简介;

  3、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中澄永丰”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永丰牌”、引证商标二文字“永丰”、引证商标三文字“永丰京”、引证商标四文字“永丰酒坊”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永丰”,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条款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不再单独对申请人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其并未详述其理由及充分举证,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当事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915289A号“中澄永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澄永丰 19915289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1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