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69178号“杰涛超市JIETAO SUPERMARKET 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杰涛超市JIETAO SUPERMARKET 鑫及图 40669178

阅读:48772 2020-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津区白沙镇汇源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9178号“杰涛超市JIETAO SUPERMARKET 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5560号“涛杰TAOJIE及图”商标、第515…

  申请人:江津区白沙镇汇源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9178号“杰涛超市JIETAO SUPERMARKET 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5560号“涛杰TAOJIE及图”商标、第5158075号“鑫及图”商标、第10279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5月6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杰涛”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涛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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