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丰盛绿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0221号“六盘山冷凉蔬菜 丰盛绿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1716号“丰禾绿业FENG HE LV YE及图”商标、第5268207号“六盘山LIUPANSHANMALINGSHU及图”商标、第7707061号“六盘山苗禾”商标、第7799286号“六盘山”商标、第17025928号“六盘山LIUPANSHAN及图”商标、第20042930号“六盘山冷凉蔬菜”商标、第33571586号“六盘山LIUPANSHAN”商标、第21263274号“六盘山珍LiuPanShanZhen及图”商标、第9936624号“森利SE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均含有主要认读文字“六盘山”,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