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民课堂(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1015号“全民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7544号商标、第17467782号商标、第19294615号商标、第11667837号商标、第15616653号商标、第14070202号商标、第16321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体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成为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民课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全民堂医药”、引证商标二文字“全民出品”、引证商标三文字“全民广告”、引证商标四文字“全民便利”、引证商标五认读文字“全民泡泡大战”、引证商标六认读文字“全民切水果”、引证商标七认读文字“全民试驾团”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全民课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