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登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4369号“G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63609号、第14112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