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建国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对第19984683号“龙盼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安全防盗门生产商,申请人的“PANPAN盼盼”商标经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4805号图形商标、第647663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第10794738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防盗门、金属门等商品上在先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盼盼”,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报道;
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使用宣传照片;
4、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和信息页;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申请人营业收入统计表;
8、“盼盼PANPAN”产品销售代理协议;
9、相关销量汇总、广告合同、发票、视听资料等;
10、申请人赞助公益慈善及赞助文体活动凭证;
11、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出具的《中国门业品牌价值估价结果证书》;
12、申请人媒体报道;
13、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盼盼公司介绍;
14、在先判例;
15、被申请人商标及产品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第6类“防盗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通过“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人民政协报”、“消费日报”、“中国工业报”、“中国建材报”、“中国质量报”、“经济日报”、“中国建设报”等报刊对申请人的“盼盼及图”等系列商标进行了宣传报道。申请人及其商标曾获得“首届中国门业(钢质门)十大白金奖”、“走向世界的100家中国名牌”、“中国著名品牌”等荣誉称号。
4、1999年12月29日我局在管理程序中,对申请人在“防盗门”商品上的“盼盼及图”商标予以保护。
5、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该商标予以维持(商评字[2019]第0000243337号)。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无效宣告裁定中援引的法条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引证的商标为引证商标一、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该无效宣告程序中,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为:1、申请人被许可人合同;2、引证商标所获得的荣誉;3、“盼盼”签量表;4、申请人经销商合同;5、“盼盼”商标的宣传使用、展会照片;6、引证商标“盼盼”部分客户订单;7、申请人与百度推广技术服务订单;8、其他宣传合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作出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我局已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予以审理。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且已广为公众所知晓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产品销售、广告宣传、荣誉、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盼盼PANPAN及图”商标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防盗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进而可能损害申请人作为已广为公众所知晓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上述规定已作出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