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91944号“尚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尚墨 12491944

阅读:85522 2020-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墨尚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91944号“尚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27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墨尚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91944号“尚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27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5年9月1日被批准入伍,至今仍在服役当中,申请人自入伍时,就必须履行军人职责,停止经商。因此,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不使用复审商标是具有正当理由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被批准入伍的证明文件、部队证明文件;2、申请人的军人证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申请人周康于2015年9月加入73021部队服役。73021部队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科出具的证明材料可证明周康于2015年9月至今一直在73021部队62分队服役,申请人周康在部队服役期间跨越整个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依法服兵役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因在部队服役尚未使用复审商标,属于对复审商标未进行使用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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