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4109号“汾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2369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第26574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注册,现无效宣告裁定和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