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5394号“兆福FORTUNE ZHAO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兆福FORTUNE ZHAOS及图 3825394

阅读:73518 2020-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兆世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5394号“兆福FORTUNE ZHAO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24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兆世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5394号“兆福FORTUNE ZHAO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24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兆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赵甜颖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赵甜颖的撤销申请,第3825394号第16类“兆福;FORTUNE ZHAOS”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订单号116129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及翻译;

  2、申请人购买画架内销合同、附件及发票及产品实物图片;

  3、商标许可合同、被授权使用人公司变更登记情况、网页截图;

  4、涂鸦帐篷淘宝展销页面、实物照片、发票;

  5、商标许可合同、酒柜壁挂花盆淘宝展销页面;

  6、展会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及照片;

  7、订单号218ZS170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及翻译;

  8、被申请人采购包装盒购销合同及发票;

  9、2017年第50届美国国际农业展览会展会合同、美国参展展位确认函、付款通知、扣款通知、发票及展会照片;

  10、被申请人英文网页截图;

  11、宣传册、公司照片、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部分显示商品不是复审商标核定商品,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使用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件、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于2006年6月21日复审商标在“纸;文具;绘画材料;电脑打印机用墨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室内观赏植物(人工动物或植物园);书写工具;图画”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20日。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订单号为116129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包含的商品为“画板、彩色笔、粉笔、蜡笔”等商品,交易完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故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文具、绘画材料、书写工具商品上经过使用,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2017年3月23-26日的第10届中国(杭州)国际花园、户外家具及体闲用品展合作协议书、摊位确认书、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回单中信息可以相互对应,辅以绿植展会照片及证据5淘宝墙壁植物摆件商品展示页面、证据11产品宣传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室内观赏植物(人工动物或植物园)商品上经过使用,故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订单号为218ZS170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中虽然显示了复审商标及“纸盒”商品,交易完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纸盒”商品应归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1609“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商品群组,但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商品中不包含1609群组的商品(复审商标在1609群组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未获准注册),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纸商品上经过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电脑打印机用墨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图画商品上经过使用,且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亦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具、绘画材料、室内观赏植物(人工动物或植物园)、书写工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25394号“兆福FORTUNE ZHAO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兆福FORTUNE ZHAOS及图 38253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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