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0679号“北京银行 京e贷 BANK OF BE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6530号“京贷网”商标、第13376642号“京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