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亚信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5710号“亚信智网 Asia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28251号“asiainfotech”商标、第14562469号“亚信 AsiaInfo及图”商标、第30835736号“AsiaInfo”商标、第30980431号“亚信科技 AsiaInfo及图”商标、第30825240号“亚信科技 AsiaInfo及图”商标、第30825142号“亚信科技 AsiaInfo及图”商标、第7915507号图形商标、第30974045号“亚信科技 AsiaInfo及图”商标、第30977460号“亚信科技 AsiaInfo及图”商标、第8706822号“ONLIVE及图”商标、第18497408号“AsiaInfo”商标、第10062147号图形商标、第18497402号“亚信”商标、第20003638号“亚信安全”商标、第32368272号“亚信数据”商标、第32835762号“亚信科技”商标、第1337444号“亚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香港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将与其签订商标共存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查查信息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申请列表。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共存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