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51347号“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37851347

阅读:124692 2020-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1347号“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ORIENT FINANCE HOLDINGS(HONG KONG)LIMI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

  申请人: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1347号“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ORIENT FINANCE HOLDINGS(HONG KONG)LIMI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9193号“东方基因”商标、第37449881号“东方投资发展银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七)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6578号“东方CJ”商标、第4002863号“东方CJ及图”商标、第37273651号“东方大健康”商标、第14409213号“东方宜贷”商标、第3534343号“东方宾馆”商标、第37616749号“东方法拍网”商标、第14409240号“东方逸贷”商标、第17760120号“东方金服”商标、第18008089号“东方金融”商标、第13339876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hina Orient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及图”商标、第8171945号“东方财富”商标、第12172565号“东方财富及图”商标、第23484511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HINA ORIENT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第23484357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HINA ORIENT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五、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6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和肯定。六、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相关信息;申请人及母公司相关经营、荣誉材料、媒体报道;申请商标使用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0]第0000137022号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東方/东方”,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引证商标四的确权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四的驳回结果不再等待。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中文及英文企业全称,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851347号“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378513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8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