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03478号“yoyax”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yoyax 24603478

阅读:166219 2020-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贝涵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贝比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03478号“yoyax”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873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

  申请人:中山市贝涵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贝比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03478号“yoyax”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873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于2010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婴儿车/童车及相关产品生产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80955号“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将造成商标行政审查资源的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原异议人商标信息;原异议人中国香港关联公司贝比赞私人有限公司(BABYZEN LIMITED)资格证明、周年报表;占生实业有限公司(JIMSON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显示的东莞君利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签发的原异议人“YOYO”、“BABYZEN”等品牌婴儿车及配件等产品相关认证证书及试验报告等;原异议人关联公司贝比赞私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等;优酷、酷六、搜狐等网站以“YOYO”为关键词的广告视频搜索结果及2014年前广告视频截图;2011年-2015年上海部分图书馆出具的关于Babyzen YOYO的文章报道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中国香港地区及世界范围内的广告宣传证据;原异议人相关维权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yoy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轮椅、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车车罩”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车专用蚊帐”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字体字形、整体外观上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在第12类运行李推车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9月5日在欧盟进行基础注册,由原异议人所有,于2014年1月10日后期指定至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推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原异议人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手推车等商品上。2019年3月6日获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6日。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二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yoyax”与引证商标一、二“YOY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行李推车、婴儿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小推车、婴儿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对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另,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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