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桂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44083号“金桂材山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295023号“山羙·大别山及图”商标、第20988702号图形商标、第41334347号图形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