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19679号“九虎古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虎古方 38719679

阅读:59517 2020-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九虎古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9679号“九虎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0483号“九虎拔风贴”商标、第14023776号“九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

  申请人:南京九虎古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9679号“九虎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0483号“九虎拔风贴”商标、第14023776号“九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古方”商标查询结果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王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方式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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