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海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44490号“思维导图MINDMAP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有其长久的历史渊源,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530108号“思维导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合作协议、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汉字“思维导图”及外文“MINDMAPPING”构成,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电视播放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思维导图MINDMAPPING”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