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爱馨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8541号“爱馨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33736号“爱心源”商标、第11433432号“爱心源 LOVESO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婴儿尿裤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