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25594号“箭牌纱ARROWS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箭牌纱ARROWSW 30625594

阅读:79487 2020-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欧之网窗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对第30625594号“箭牌纱ARROWS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欧之网窗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对第30625594号“箭牌纱ARROWS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销售企业,主要生产箭牌ARROW陶瓷卫生洁具、压克力浴缸、淋浴房等卫生间全配套产品。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44358号“WOODEN ARROW”商标、第25736024号“箭牌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42845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驰名商标的摹仿和翻译,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及相关新闻报道;2、“ARROW”商标受保护记录;3、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门店照片及产品照片;4、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制防昆虫纱窗”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水管”、第11类“座便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已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本案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由汉字“箭牌纱”和“ARROWSW”组合而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金属丝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金属轨道;金属丝网”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除“金属轨道;金属丝网”以外的商品上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在除“金属轨道;金属丝网”以外的商品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金属丝网”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三、四大量使用并形成高知名度的坐便器、洗澡盆等商品关联性较弱,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蒙娜丽莎 MONALISA”、“诺贝尔纱 NUOBER”、“ 马可波罗”、“冠军”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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