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83385号“狼界CORE WOL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狼界CORE WOLF 23583385

阅读:107692 2020-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郑成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3583385号“狼界CORE WOL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狼界”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高显著性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容易使相…

  申请人:成都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郑成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3583385号“狼界CORE WOL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狼界”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高显著性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除了抢注申请人的“狼界”企业字号外,还共申请人注册44件商标,其中35件商标已核准注册并近半数商标在白兔网上出售,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本案争议商标并不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是为了出售商标谋取不正得利而进行的抢注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成都狼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合同;2.申请人与行业知名企业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3.被申请人商标查询结果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证据1显示,申请人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2日,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平面设计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狼界”已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已正式登记注册和使用,并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使该字号在广告等服务领域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在申请人字号“狼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字号“狼界”的存在的可能性,基于以上情况,被申请人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字号“狼界”近似的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商标所标识的上述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企业字号权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企业字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83385号“狼界CORE WOL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狼界CORE WOLF 235833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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