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小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恋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34755538号“亦江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亦江南”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9280505号“亦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亦江南”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亦江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