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紫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9463号“榴香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第6406374号“榴香LIUXIANG”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消除。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