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5383号“茂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05387号“茂昌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6月13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988297号“茂昌眼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不予核准注册。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