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颜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0660号“有咔 UO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85296号“有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4月24日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7月20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