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晶石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科思基金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0898号“CONTENT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5153号“CONTEN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1、申请商标于2019年1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准转让给水晶石科技有限公司,故本案将水晶石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同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