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彼瑞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4256号“SPIRIT JERS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999号“SPIR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95191号“SPIRIT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82395号“SPIRIT HO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82395A号“SPIRIT HO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82732号“true 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冲突的商品,因此,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411268号“史彼得 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07375号“T恤精神 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398637号“SPIR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75870号“SPIR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993998号“NEW 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628398号“精灵的呐喊 spirit ch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设计风格、内在涵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八、九、十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协商共存事宜,并将对引证商标六采取措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相关解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八、九、十、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88期、第1669期、第1677期、第1699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八、九、十、十一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出具其与引证商标六、十一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相冲突的商品,但其并未明确具体商品,因此我局对其该项请求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SPIRIT JERSEY”与引证商标二文字“SPIRIT”、引证商标三文字“SPIRIT STYLE”、引证商标四文字“SPIRIT HOODS”、引证商标五文字“SPIRIT HOODS”、引证商标六显著部分文字“Spirit”、引证商标七文字“true SPIRIT”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贝雷帽、长袜、手套(服装)、背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浴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长皮毛围巾(披肩)、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长皮毛围巾(披肩)、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