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格外格当代文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7529号《关于第29053480号“格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57482号“格外及图”商标已经商标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理决定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制作等部分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有所变化,故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3434号“格外艺术学校 UNIQUE SCHOOL OF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57482号“格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29087号“格外 GE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我局在有关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作出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决定,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3月13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格外”,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 一、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演出制作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